荆楚网(湖北日报)(撰文张欢、邓梦雪)近日,钟祥市检察院指控的卢某某诈骗案正在依法审理中。卢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 2024年4月,超市经营者范举报称,2023年4月,卢某以“家里开酒铺”为借口,向其店内赊购了价值2万余元的高档烟酒,只支付了少量押金。协议期满后,他就失去了联系。警方调查发现,卢某某已在荆州监狱按时服刑,此前曾因诈骗罪被东宝区法院处罚。 经调查发现,2022年6月,卢某在荆门经营一家人行道小店时,因赌博欠下某某巨额债务,该店于同年10月关门。为了还清他的赌注凌某欠债,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,他往返于荆门市及周边乡镇,以“祖道店生意需要60万余元”为由,案发后为其家人赔偿了损失,但卢某的犯罪行为仍继续再次作案。 法院多次判令卢某某利用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诈骗罪。其系屡犯,必须依法严惩。到案后,他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和岳母敏并接受了刑罚,让他能够依法得到不断的治疗。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,作出上述判决。 检察官提醒:商户面临大额赊销或团购订单时,必须证明顾客身份和真实目的,严格书面合同、收据等交易程序,遵守“钱清货”,避免因熟人信任或小额交易而疏忽看管,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 法律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规定:以欺骗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,以非法财物为目的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构成犯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拘留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追究或者没收财产。小编: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消息(张欢、邓梦雪来信)近日,钟祥市检察院指控的卢某某诈骗案正在依法审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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